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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乘机证件

根据《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三十一条: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应当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和有效乘机凭证。对旅客有效乘机身份证件、有效乘机凭证信息一致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加注验讫标识。

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 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海员证,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旅客的护照、外交部签发的驻华外交人员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一、枪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

能够发射弹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军用枪、公务用枪,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

(二)民用枪,如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

(三)其他枪支,如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

(四)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二、爆炸或者燃烧物质和装置

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弹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铅弹、空包弹、教练弹)

(二)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

(三)烟火制品,如烟花爆竹、烟饼、黄烟、礼花弹;

(四)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三、管制器具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

(一)管制刀具,如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二)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

(三)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四、危险物品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危险物品,主要包括:

(一)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

(二)自燃物品,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

(三)遇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

(四)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

(五)易燃固体,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

(六)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

(七)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

(八)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

(九)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五、其他物品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传染病病原体,如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

(二)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

(三)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四)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

(五)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运输的物品。



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

一、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一)锐器

该类物品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1. 日用刀具(刀刃长度大于6厘米),如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

2. 专业刀具(刀刃长度不限),如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铣刀;

3. 用作武术文艺表演的刀、矛、剑、戟等。

(二)钝器

该类物品不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棍棒(含伸缩棍、双节棍)、球棒、桌球杆、板球球拍、曲棍球杆、高尔夫球杆、登山杖、滑雪杖、指节铜套(手钉);

(三)其他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1. 工具,如钻机(含钻头)、凿、锥、锯、螺栓枪、射钉枪、螺丝刀、撬棍、锤、钳、焊枪、扳手、斧头、短柄小斧(太平斧)、游标卡尺、冰镐、碎冰锥;

2. 其他物品,如飞镖、弹弓、弓、箭、蜂鸣自卫器以及不在国家规定管制范围内的电击器、梅斯气体、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除动物喷剂等。

二、随身携带或者作为行李托运有限定条件的物品

(一)随身携带有限定条件但可以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1. 旅客乘坐国际、地区航班时,液态物品应当盛放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mL的容器内随身携带,与此同时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L、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作为行李托运;

2. 旅客乘坐国内航班时,液态物品禁止随身携带(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牙膏及剃须膏除外)。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每种限带一件、盛放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mL的容器内、接受开瓶检查)方可随身携带,牙膏及剃须膏每种限带一件且不得超过100g(mL)。旅客在同一机场控制区内由国际、地区航班转乘国内航班时,其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示购物凭证、置于已封口且完好无损的透明塑料袋中、经安全检查确认)方可随身携带,如果在转乘国内航班过程中离开机场控制区则必须将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作为行李托运;

3. 婴儿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者其他疾病患者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后方可随身携带;

4. 旅客在机场控制区、航空器内购买或者取得的液态物品在离开机场控制区之前可以随身携带。

(二)禁止随身携带但作为行李托运有限定条件的物品

酒精饮料禁止随身携带,作为行李托运时有以下限定条件:

1. 标识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装内,每个容器容积不得超过5L;

2.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时,托运数量不受限制;

3.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24%、小于或等于70%,每位旅客托运数量不超过5L

(三)禁止作为行李托运且随身携带有限定条件的物品

充电宝、锂电池禁止作为行李托运,随身携带时有以下限定条件(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1. 标识全面清晰,额定能量小于或等于100Wh;

2. 当额定能量大于100Wh、小于或等于160Wh时必须经航空公司批准且每人限带两块。

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运输的物品。




详情可拨打咨询电话:021-96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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